香港利得稅兩級稅制度概覽:設計原意與適用對象

香港政府自引入利得稅兩級稅(Two-tiered Profits Tax Rates)制度後,中小企的稅務籌劃模式出現明顯變化。這套制度的核心理念,是透過較低的首段利得稅稅率,減輕合資格企業的稅務負擔,從而鼓勵創業、支持中小企發展,同時保持香港簡單低稅制的國際競爭力。

在舊有制度下,企業不論規模大小,只要有應評稅利潤,均以單一利得稅稅率繳稅,沒有差別待遇。兩級稅制度實施後,合資格企業的首 200 萬港元應課稅利潤以較低稅率徵稅,其餘利潤則以原有標準稅率計算。這個設計,令盈利較少的中小企能享有更明顯的減稅效果,而大型企業只在利潤首段享受有限優惠,避免出現過度偏向大企業的情況。

兩級稅制度涵蓋的納稅人,主要包括在香港經營業務並需繳利得稅的公司及法人團體,例如有限公司、擔保有限公司、某些法人組織等。獨資及合夥商號雖以個人名義報稅,但在計算應課稅利潤時,同樣會受兩級稅概念影響,只是技術處理上會透過個人入息稅體系呈現。整體而言,只要在香港「源自香港」或「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一般均屬利得稅範圍。

然而,並非所有實體都可以簡單套用兩級稅優惠。若企業存在關聯實體,例如同一集團內多間公司,或由同一最終控權人持有的多個實體,就不能讓所有關聯公司同時享有首 200 萬利潤的低稅率,只能由其中一間實體選擇享用。這樣的設計,是為防止納稅人透過「拆公司」分散利潤,藉此重複享用優惠,確保制度公平及財政穩定。

值得注意的是,兩級稅制度並沒有改變香港屬地來源課稅原則,僅是改變稅率層次及分段方式。企業在考慮稅務負擔時,除要理解新的利得稅稅率結構,亦要緊記利潤來源判斷、可扣稅開支、折舊免稅額及其他扣減項目,才可以全面掌握實際稅負。對於中小企而言,充分理解兩級稅設計,不但有助準確預算稅款,更能在商業策劃及現金流安排上作出更周全部署。

利得稅稅率與兩級稅計算:從數字到實務操作

現行香港公司利得稅一般採用兩級稅率架構:首 200 萬港元應課稅利潤適用較低利得稅稅率,其後超出部分則以標準稅率課稅。以法人公司為例,首段利潤稅率為 8.25%,其餘利潤則按 16.5% 徵稅;對於非法人商業實體(如獨資或合夥),首段利潤稅率為 7.5%,其後部分則為 15%。這種分段方式,就是俗稱的利得稅兩級稅制度。

在實務上,兩級稅計算首先要從會計盈利出發,調整成稅務上認可的「應評稅利潤」。企業需要:

第一,將不可扣稅的開支加回,例如罰款、某些與生產利潤無直接關係的支出、非認可慈善捐款等;第二,扣減可享稅務優惠或扣除的項目,例如折舊免稅額、研發開支(若符合條件)、認可慈善捐款等。完成這些調整後,得出的應評稅利潤才是套用兩級利得稅稅率的基礎。

當應課稅利潤金額確定後,計算步驟大致如下:

若應課稅利潤不超過 200 萬港元,整筆利潤均適用較低稅率,例如公司則全部以 8.25% 計算;若利潤超過 200 萬港元,首 200 萬以低稅率課稅,其後盈餘則以標準稅率計算。舉例來說,某有限公司應課稅利潤為 500 萬港元,首 200 萬以 8.25% 計稅,即 165,000 元;其餘 300 萬以 16.5% 計稅,即 495,000 元,總稅款為 660,000 元,平均實際稅率約為 13.2%。可見,相比全數以 16.5% 課稅,兩級制度確實帶來實際節省。

然而,並非所有企業都可自動享有這樣的分段優惠。首先,必須在報稅時按稅務局規定遞交正確報稅表及財務報表,並在相關位置表明適用兩級稅率;其次,若屬同一集團或存在關聯實體關係,則需選擇其中一間實體享用兩級稅首段優惠,其他關聯實體則需全數以標準稅率課稅。若處理不當,稅務局有權要求補稅並加收附加費。

為了更深入理解計算細節與各種情境下的稅務影響,很多企業會參考專業稅務顧問或相關指引,例如透過利得稅兩級稅的相關專題內容,掌握不同業務結構下的應用方式。尤其對正在擴張中的中小企而言,提前模擬盈利情況,計算對現金流及淨利潤的實際影響,有助作出更審慎的投資及營運決策。

關聯實體是什麼?兩級稅制度下的集團安排與例子

在兩級利得稅制度中,「關聯實體是什麼」這個問題極為關鍵,因為制度明確規定:一組關聯實體當中,只可有一間實體享有首 200 萬利潤的低稅率優惠,其餘關聯實體的利潤則須以標準利得稅稅率課稅,避免多間公司「分拆利潤」以重複享用優惠。

一般而言,所謂關聯實體,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第一,直接或間接由同一個人或同一組人士持有控股權的公司,例如某股東持有甲公司 80% 股權,同時持有乙公司 70% 股權,甲、乙公司即屬關聯實體;第二,集團公司之間,包括母公司與附屬公司、姊妹公司等,只要在實質控制權上存在關聯,通常會被視為關聯實體;第三,某些合夥結構或信託架構,如由同一最終受益人控制多個實體,同樣可能被界定為關聯。

在兩級稅制度下,集團需要就關聯實體之間如何分配稅務優惠作出策略性決定。通常,會將首段 200 萬低稅率優惠分配給盈利較高或稅負較重的一間公司,以獲得最大的節稅效益。作為一個簡化利得稅兩級制例子:某集團旗下有三間公司 A、B、C,應課稅利潤分別為 500 萬、150 萬及 80 萬港元。由於三間公司互為關聯實體,只能選擇一間享用首 200 萬的低稅率。

若集團選擇由 A 公司享用優惠,A 公司首 200 萬利潤以 8.25% 計稅,其後 300 萬以 16.5% 課稅;B 公司 150 萬及 C 公司 80 萬則全數以 16.5% 徵稅。若改為由 B 公司享用優惠,則 B 公司 150 萬以 8.25% 課稅,而 A 公司 500 萬及 C 公司 80 萬則全部以 16.5% 計稅。從整體集團角度計算總稅負,往往會發現將優惠給予利潤較高的公司較為划算,但也須考慮不同公司現金流狀況、未來盈利預測及其他地區稅務互動等實務因素。

此外,企業在設計架構或重組時,必須小心考慮關聯實體認定風險。若稅務局認為某些拆分公司或轉移股權安排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多次享用首段低稅率,而非基於真正商業需要,可能視之為避稅安排並加以挑戰。在極端情況下,或需補回因錯誤享用兩級稅優惠而少繳的稅款,並承受附加費甚至罰款。

由此可見,理解關聯實體是什麼,不單是法規層面的知識,更與企業整體稅務策略及公司架構設計息息相關。中小企及家族企業在擴充業務、開設新公司、引入新股東或進行集團重組時,宜及早諮詢專業意見,檢視整體集團是否仍屬同一關聯實體組別,如何選擇享用兩級稅優惠的實體,以及如何在符合法規的前提下,達致合理節稅與風險管控的平衡。

By Diego Barreto

Rio filmmaker turned Zürich fintech copywriter. Diego explains NFT royalty contracts, alpine avalanche science, and samba percussion theory—all before his second espresso. He rescues retired ski lift chairs and converts them into reading sw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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